這一宗交易,我代表買家。
由交易一開始,物業資料已經列明單位包括一個 Locker。睇樓時,我們亦親身去過 Locker,實際看過它的位置。
一切看起來都很正常。
直到我審閱 Attestation du syndicat 時,發現一個問題:
文件裡面,完全沒有提及這個 Locker。
於是我向賣方地產經紀提出疑問。
當時得到的回覆是,Locker 有寫在上一手的買賣契約裡,而大廈管理方面亦認為沒有問題。
但既然文件之間出現不一致,我仍然希望把事情確認清楚。
到了公證階段,買家的公證人進一步查核業權及上一宗交易的文件後,發現——
原來這個 Locker 並沒有包括在上一宗物業交易的業權之內。
我們親身看過、一直以為跟單位一起出售的 Locker,實際上是以租用形式使用。
換句話說:
「有一個 Locker 可以用」
和
「買樓時擁有一個 Locker」
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。
這個分別對買家當然重要,因為我們原本理解的交易內容,與最後查核出來的實際情況並不一樣。
最後,我代表買家就這個新發現重新協商,雙方亦達成了一個大家都接受的解決方案。
而再追查下去才發現,問題的源頭竟然來自上一宗交易的買賣契約——當時的契約把 Locker 的情況記錄錯了。
如果當時看到物業資料寫有 Locker、又親身看過 Locker,就自然地當作「有就有」,這個問題很可能要到公證人正式查核業權時才被發現。
到時候,交易已經走到很後面的階段。
越早發現問題,就有越多時間了解情況、找出答案,以及決定應該怎樣處理。
這件事亦提醒了我一件事
買 Condo,不能只看單位本身。
車位、Locker、露台,以至某些看似一直由業主使用的空間,「一直有用」不一定等於「法律上擁有」。
物業資料、Condo 文件、過往契約及業權資料,各自都有不同作用。當不同文件之間出現矛盾,真正重要的不是猜哪一份才對,而是:
提出問題,然後查清楚。
而這一次,正正是一個沒有出現在 Attestation du syndicat 裡的 Locker,令我們開始追查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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